2018年3月5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五屆運動會籌備工作小組通過寧夏新聞網、吳忠日報等媒體發布征集公告,面向全國征集自治區第十五屆運動會會徽、吉祥物。征集活動得到了社會各界的廣泛參與和積極響應,共征集到來自全國2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參評的會徽作品25件,吉祥物作品19件。經過評選、征求意見和專家終審等環節,最終確定了福建省劉竹昌創作的《奔騰》為本屆運動會會徽,江蘇省徐廣偉創作的《黃河娃—寧寧康康》為本屆運動會吉祥物,現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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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五屆運動會
組委會辦公室
2019年6月10日
會徽“奔騰”↓↓
“奔騰”由福建劉竹昌創作。會徽以漢字“寧”(代表寧夏)為主要視覺元素進行設計,并結合數字“15”和“圣火、運動員、黃河”等造型,突出寧夏天藍地綠的自然特色,體現了地域特征和文化內涵。會徽巧妙地融入數字“15”,體現了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五屆運動會;設計成奮力拼博的運動員造型,充分體現了運動的特征,線條充滿活力,激情勃發,呈現了堅毅向上的精神追求,體現了“更快、更高、更強”的體育精神;頂端似燃燒的圣火,象征寧夏體育事業的蓬勃發展,又像澎湃的黃河水,寓意著寧夏正迎接新未來。會徽整體結構采用中國傳統的書法筆法,線條渾厚有力,大氣磅礴,充分體現了進取、拼搏的時代精神。
吉祥物“黃河娃一寧寧、康康”↓↓
“黃河娃-寧寧、康康”由蘇州徐廣偉創作。吉祥物以寧夏的“黃河”和“賀蘭山”為設計原型,并融入“枸杞、綠葉”等設計元素,形象活潑可愛、親切友善、歡樂祥和。“黃河”川流不息,寓意寧夏人“拼搏進取、敢為人先”;“賀蘭山”沉著穩重,寓意寧夏人“勤懇務實、甘于奉獻”;二者充分體現出寧夏深厚的文化底蘊和人文精神,表達出“建設美麗新寧夏、共圓偉大中國夢”的美好愿景,也彰顯出“更快、更高、更強”的體育精神。吉祥物取名“黃河娃--寧寧、康康”,既表達出寧夏的簡稱“寧”,又有“全民健康、幸福安康”的美好寓意;寧寧、康康身著運動服飾做出奔跑的姿勢,歡迎海內外來賓蒞臨寧夏,感受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五屆運動會的魅力。
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五屆運動會
會徽會歌吉祥物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五屆運動會會徽、會歌、吉祥物所有權及知識產權屬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五屆運動會組委會(以下簡稱組委會)。
第二條未經授權同意,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使用自治區第十五屆運動會會徽、會歌、吉祥物等專用標志,違者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條經組委會授權可以對自治區第十五屆運動會會徽、會歌、吉祥物進行公益性、商業性開發使用。
第四條自治區各市縣、區直單位、中央駐寧各單位在下列情形下經組委會授權可以使用專用標志:
(一)各級新聞媒體為自治區第十五屆運動會所做的形象宣傳和報道;
(二)自治區第十五屆運動會舉辦期間免費發放和只收取成本費的公益性宣傳出版物;
(三)在報刊、雜志、電視、廣告牌等媒體上制作的旨在宣傳自治區第十五屆運動會的各類公益性宣傳廣告;
(四)社會公益組織基于關心社會弱勢群體的目的而使用專用標志。
(五)為宣傳自治區第十五屆運動會在各市縣、各比賽場館、賽道舉行的各類公益性展覽、宣傳。
(六)在組委會各類信簽、信封、簡報、內部雜志上使用專用標志。
(七)自治區第十五屆運動會工作人員及志愿者服裝、帽徽上使用。
第五條下列情形下必須經組委會授權并辦理有償使用手續方可使用專用標志,有償使用標準通過雙方簽署的許可協議約定:
(一)以贏利為目的使用專用標志的各類商品、紀念品的生產和銷售;
(二)使用專用標志舉辦各類商業性展覽、演出、競技活動及其他商業活動等;
(三)商業性廣告;
(四)商業性電視、電臺轉播;
(五)相關盈利性互聯網頁制作使用;
(六)各類商業性贊助和捐贈;
(七)其它具有贏利性的文字、圖形、音樂和美術作品、影視作品、計算機軟件、數據庫、網絡名及其他設計等;
第六條獲準使用自治區第十五屆運動會會徽、會歌、吉祥物等專用標志的單位,在履行相應的許可手續后,組委會向獲準單位發放使用許可證。
第七條自治區第十五屆運動會會徽、會歌、吉祥物等專用標志的使用者必須按照合同約定交付使用費,否則組委會有權暫停或終止其使用權,并追究其相應法律責任。
第八條自治區第十五屆運動會會徽、會歌、吉祥物等專用標志的使用者,必須在約定的范圍內行使使用權,不得擅自將專用標志轉讓他人使用。組委會有權對違約者暫停或終止其使用權,并視情節依法追究其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九條獲準單位違反有關法律規定使用或不正當使用獲準的專用標志的,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糾紛均與組委會無關,由此產生的全部責任由獲準單位自行承擔。
第十條獲準單位應依法維護自治區第十五屆運動會會徽、會歌、吉祥物等專用標志的合法性、嚴肅性,確保其形象完整、準確,不得改動,不得作為注冊商標,組委會有權對其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未經組委會授權,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具有可能使人們認為其與自治區第十五屆運動會之間有贊助或者其他支持關系而使用自治區第十五屆運動會會徽、會歌、吉祥物等專用標志的行為。
第十二條利用自治區第十五屆運動會會徽、會歌、吉祥物等專用標志進行詐騙等違法活動的,依法追究其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專用標志的有償使用方式由組委會與使用者協商確定。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所有涉及本次運動會會徽、會歌、吉祥物等專用標志的使用均須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本辦法所規定的內容與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有關規范性文件相沖突的,以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有關規范性文件為準。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組委會負責解釋。
來源: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五屆運動會組委會辦公室
應知應會2019年6月11日